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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友會-組織章程

系友會組織章程

系友會組織章程
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數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
100年6月11日系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數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 本會以「聯絡系友情誼、交換職場工作經驗與資訊、協助數學系系務發展」為宗旨。

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1號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數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。

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(一)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聯誼會乙次。

(二)蒐集系友動態的資料,並協助解決其困難。

(三)推薦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。

(四)協助並支持本系教學、研究與服務之相關事項。

(五)舉辦其他有關增進本會宗旨之事宜。

 

第二章 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

第五條  會員資格:

(一)凡曾就讀本系或統計資訊研究所肄、畢業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
(二)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系或統計資訊研究所之教職員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
(三)凡在數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者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五人以上(含)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其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;榮譽會員之權利與義務與會員相同。

 

第六條 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
(一)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、發言及表決權。

(二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(三)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
(四)其他經本會決議之權利。

前項第(一)、(二)款之權利以最近二年內按期繳納會費之會員為限。

第七條 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。

(二)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或任務。

(三)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。

(四)按期繳納會費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八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九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。現任數學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監事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會理監事遇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,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四章 職權

第十條 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
(一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(二)選舉理、監事。

(三)議決會員會費。

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預算、決算。

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理事會職權如下:

(一)議決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(二)推舉理事長一人,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(三)擬定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預算、決算。

(四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(五)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二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監事會職權如下:

(一)監督理事會工作的執行。

(二)審核該年度決算。

(三)推選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十四條 凡本會會員或榮譽會員,對本系有重大貢獻者,得由理事推薦、經理事會決議通過,可聘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或顧問,列席理事會。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。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,最遲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會員。
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。

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理、監事會議至少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或三分之一之理事連署召開之。理、監事會議均須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(一) 會費:會費每年新台幣三百元整。

     永久會員會費:一次繳交新台幣陸仟元整。

(二) 捐募:自由捐募,所得款項移做本會基金。
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總報告,提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後公布之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需修訂,得經理監事會議提案,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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